C22:笑着笑着就哭了!
有一个这样的段子:房东有10套房子,我想卖了他的的这套房子去旅行,房东居然不同意,我只能跟他大吵起来,真是太自私了!
在现代社会的语境下,这是一个段子。这个段子在讽刺一些人试图获取自己没有支付过成本的东西。它之所以成为笑话,是因为蕴含着一个理所当然的判断:在《物权法》的规定下,物业的所有权是确定的,并受法律保护,所以,你无权处置!
判断和授权
这里引申出《物权法》和“处置权”,处置权是由物权法授予的。物权法对财产的归属作出了判断并基于这种判断,授予所有者处置权,同时也保护这种权益不受挑战。
物权法作为一部法律,是一种社会共识。归根结底,是社会共识在作出判断并授予处置权限。根据这个逻辑,如果社会共识发生改变,做出的判断和裁决,也会发生改变,继而处置权也会发生相应改变。
现在由一个段子,引申出一个非常严肃的社会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将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现实影响,并制造出许多实实在在的冲突。现在,我们必须回溯到一个原点:社会共识是如何形成的?这种共识又是如何对事务作出判断和裁决的?这种裁决又是如何得到贯彻和执行的?
共识的形成
野地里突然窜出一只野兔,一群人都看见了。他们跑过去疯狂的追那只野兔。那么谁将获得那只野兔呢?他们为什么都去追呢?首先,那只野兔的归属是不确定的,人人都有机会。其次,人人都想获得野兔,因为占有更多有利于生存的资源是生命体的本能。基于“人人都有获取的本能”和“野兔归属的不确定”这两个前提条件,驱动了人人都去追那只野兔的行为。最先抓住那只野兔的人是不是拥有野兔的所有权呢?如果是,它必须存在一个前提条件:所有人都具有一种谁获得就归谁的共识——不管它是最原始的习俗,还是成文的法律条文,它都是一种具有行为约束的共识!人们的行为,在这个共识所确立的边界之内——求存的本能驱动着人采取竞争的行为,共识所确立的边界约束了求存行为的范围。正是这种边界和范围的存在让生存竞争行为变得有序。
如果不存在边界的约束,也就是说,不存在谁抢到归谁这种共识,又会呈现什么样的局面呢?所有去追野兔的人之间就会相互抢劫,甚至相互杀戮,最后由死亡来判断胜负和归属。所以,死亡为生存竞争作出最后的裁决,原始暴力,通过制造死亡的威胁或事实来确立共识!
现在我们看到了原点,再往下延伸:市场上的野兔放在摊子上,人来人往,却无人乱取。为什么?
因为在大家的共识中这些野兔有着明确的归属。原始暴力确立了共识就形成了规则,秩序开始在这些规则中得以建立——即便是另外一个部落的人,也不会乱取,否则它会引发两个族群之间的生死对决。其内部的暴力为了整体的生存,往往也会惩罚违规者。所以,这种势均力敌的暴力平衡和相互制约,让规则在更大的范围内得以确立。
即便到了今天,这一点在社会经济生活和商业行为上依然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潮汕人与外面的人做生意的时候,同乡之间会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在缺乏银行的征信体系的证明和可以惩罚违规者的公共暴力的情况下,只要存在共同体中主要人物的联合担保,另一方依然可以信任他们中的个体。个体的违规会危害到整个共同体对外的信誉,同时让自己无法在共同体中立足,而且大家还都是同乡,也无法在家乡的生存环境中立足——这是一种隐性的约束,却非常有效!
共识的范围
房子属于房东是《物权法》这个社会共识作出的判断,并且由公共暴力来保障执行。一个缺乏现实约束力的共识就无法成为规则——这种约束力必须来源于原始暴力或者原始暴力的某种抽象。原始暴力的第一级抽象是购买力,第二级抽象是认知力——后者依赖于前者。只有在公共暴力确立的秩序之下,购买力才能发挥作用——如果处于失去秩序的动乱之中,富豪反而会沦为暴力抢劫的对象;如果出生于中国农村,巴菲特的智慧同样毫无价值,必须处于购买力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认知力才会拥有巨大威力!
所以这里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公共暴力的组成形式,以及受制于什么样的共识。古代皇权不下州县,除非发生危害统治的叛乱,否则朝廷不会插手,日常的秩序维护和冲突处理,由当地的习俗和伦理道德来裁决,并由这种习俗和伦理道德下的权威和服从于这种权威的执行者来贯彻执行。伦理道德和当地习俗才是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共识。执行共识的暴力由当地的权威及其仆从构成。这种暴力还包括亲友之间的内在约束和隔离式惩罚。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强调的是共识的范围发生了改变,而且执行的主体也发生了改变。但这种范围和执行的主体发生改变的时候,就会存在两种共识:一种具有现实约束力的共识,一种缺乏执行保障的共识。除非不惜成本动用更大范围共识的执行机构,否则,后者形成的判断,无法替代前者形成的判断。
共识作出的裁决和判断,归根结底是对资源进行分配。除非受的外部边界强制约束,否则,任何生命体对占有资源具有无限的需求。关于这一点的详细阐述可阅读《C20:内在行为的驱动力》。如果一个富有的乡绅置身于一群赤贫的村民之中,一旦公共暴力不足以深入村镇维持秩序,当地就会瞬间形成抢劫富有乡绅的共识并迅速组成执行主体。那么,法律这种整体的共识所作出的归属判断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暴力的构成
生命体因为需要面对死亡的威胁,所以会本能的对能够制造大面积死亡的力量顶礼膜拜。不管是在遥远的古代,还是被科学覆盖的现代,都会将带来毁灭的自然力量抽象化为神灵。这种未知力量所带来的不确定,让人处于无能为力又惊慌失措的恐惧之中,所有顶礼膜拜的仪式都是为了求得一种确定性以缓解人心中的恐惧感。暴力能在现实中制造死亡同时在人心中制造恐惧感——如果只有前者的事实而无后者的效果,暴力的威力将大打折扣。
当一群乌合之众的暴徒与训练有素的警察对阵的时候。警队更像井然有序的整体。他们在面对暴力所造成的伤亡之时,并不像乌合之众的暴徒那样恐惊恐不安。因此,他们也更有组织性和战斗力,呈现出更强大的力量。有组织的暴力,首先表现为纪律,其次才是伤害输出。这种被称之为纪律的约束,混合了生存共识、价值判断和激励机制。因此,生存共识,价值判断和激励机制,能够将个体凝聚成一个整体,构建而成有组织的暴力。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力量通过结构来聚集,也通过结构来释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改变生存共识,就会基于这样的共识形成新的价值判断,继而调整激励机制并利用生命体的求存本能,就能形成与之前导向性完全不一样的有组织暴力!昔日在东北战场上,被俘的敌人经过诉苦大会和思想教育以后,迅速的转化为我方力量的组成部分!
如果将这个模型扩大到更大的范围,我们就能清晰的理解一个社会的公共暴力是如何构成的。继而理解了权力是如何产生的。同时也理解了意识形态为何不容质疑,也不能被挑战!共识要形成力量,需要通过结构力量来聚集,同时通过传导体系来释放——这是传导体系的节点,就是我们俗称的组织!它们是形成结构力量的支点,也是传导结构力量的支点。组织规模越大,聚集的资源越多,转嫁成本的能力越强,以共识的名义去作出价值判断的仲裁者手上的权力也就越大。至于这样的仲裁者如何产生,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以后在专门的篇幅中再详细阐述。
这不是笑话
弄清楚了这一系列的结构学基本原理以后。现在回到最初的那个现实案例:《物权法》作为全社会的共识,对产权的归属作出了明确的判断,并根据这种判断,将处置权授予其所有者。违背这种判断的行为,就是挑衅法律,必然遭到公共暴力的惩处。公共暴力的载体执行惩处行为是在捍卫秩序,它符合整体共识的价值判断。构建公共暴力的内部激励机制将成员的行为有序的导向全社会共识形成的价值判断所作出的仲裁结果。
当社会共识并未完全改变,社会整体秩序也并未丧失之时,由于执行成本过高,公共暴力无法深入到某些局部,从而让局部所形成的新共识替代了全社会共识在那个范围内所确立的规则。那个区域就会成为社会整体秩序中的一个黑洞。在其内部有自身的群体共识、价值判断,仲裁方式和执行暴力——他对外部的整体而言是无序的,但其内部本身是有序的。所谓江湖,并非打打杀杀,江湖的核心是人情世故。统治的本质是秩序的替换!
根据美国的一位女科学家的研究,癌细胞的扩散是源于它的过度繁殖,之所以会过度繁殖,是因为存在一种错误的信号让其认为器官存在损伤,癌细胞不断的繁衍去“修复”这个不存在的损伤,从而不断挤占资源,打破了内部的平衡,造成器官坏死。那种传递给癌细胞的错误信号就如同这种扭曲的局部共识——长期以往,必然造成整体的损伤,甚至崩溃。欧洲社会中那些非世俗化的社区,正在形成新的共识并彻底改变内部的运行机制。
还有一种更严重的现实问题:假如整体的社会共识因为某种原因发生了改变——不管这种改变是源于制度设计所形成的多数人暴政,还是源于某种脱离社会现实的扭曲观念。总之,新的共识认为一个人占有10套房子是不对的,而并不在乎这个人为什么能够占有10套房子,只是一味的强调每个人都应该有房子。那么,这种新共识就会赋予抢劫的合法性,甚至在其具有导向性的激励机制中还带着某种创造新秩序的神圣感。由这种新共识所形成的价值判断,将引导社会个体构建起有组织的暴力去改变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并堂而皇之的掠夺。
最开始我们只是在讲一个段子。然而,当某一种诉求像热血中的病毒一样迅速在人群中蔓延,渐成燎原之势,它就会形成新的社会共识。千百年来,我们的社会缺乏捍卫规则的习惯,更多的是顺应形势而采取临时策略——这一点读《C1:他们到底怕什么》就能更清晰的体会到。一旦群体诉求所形成的新共识裹挟的人群突破规模的某个临界点并被权力所利用。届时你重读这个段子,可能会笑着笑着就哭了!
注:思想是最危险的东西,现在的限制越来越严,不知什么时候就失联了。没有什么是理所当然的,一切都充满不确定,也都有成本,且行且珍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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